奖助学金简介
发布时间: 2025-05-27 浏览次数: 3581

一、工作流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认定对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认定流程: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对学生家庭基本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消费情况等指标进行测评,同时参照本年度全国各省低收入家庭测算及对照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和认定,测评分值经四级认定逐级修正,确定学生困难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认定前各二级学院向在校生发放《山东航空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承诺书》。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班级内公示1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学生申报材料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对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二级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的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统筹各二级学院情况,如有异议,征得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认定工作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认定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认定工作建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均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学生毕业3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4、学生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提交《山东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并附上突发变故的相关证明,辅导员征求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备案,补充进入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退出信息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二级学院有权更改信息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3)、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三)补充进入信息库按本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出信息库的,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5、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A,三档)、困难(B,二档)、一般困难(C,一档)。认定比例根据二级学院实际情况,总量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0%以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议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其他原因(如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议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议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定期复核,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未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缺乏诚信者或拒绝核查者;

(二)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三)休学期间;

(四)有恶意拖欠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五)有违法或违纪行为者。

(二)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资助标准: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3、资金分配: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4、办理流程: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5、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教师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

(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等期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评审时间及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 9-10 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四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班级、学院、学校三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7、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 1 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注意: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省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奖励标准: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3、资金分配: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各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4、办理流程: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5、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教师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

(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5%,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等期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评审时间: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 9-10 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实行四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班级、学院、学校三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7、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1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8、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资助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资金分配: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配。

4、办理流程: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5、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师生的认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勇于奋斗,在各方面表现良好。

6、评审时间: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7、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1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8、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9、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行为者;

(三)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受助资金,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取消资格追回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在年内重新评选发放。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奖励志奖学金。

2、资助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资金分配: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各二级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配。

4、办理流程: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5、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师生的认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勇于奋斗,在各方面表现良好。

6、评审时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7、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1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二级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8、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9、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行为的;

(三)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受助资金,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取消资格追回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资助中心按程序在年内重新评选发放。

 

 

 

 

(六)社会类奖助学金

1、奖励对象:社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社会奖助学金资助人数、金额由资助方决定。

3、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五)勤俭自强,积极向上;

(六)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评价良好;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八)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九)申请社会助学金必须为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符合捐赠方指定的其他要求。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社会奖助学金: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三)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五)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六)本人或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学生;

(七)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社会奖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及资助档次,在班级内公示1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报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获奖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捐赠者审核,确定人选;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奖励资助人选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社会奖助学金。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助学金评定资格,并追回本学年所获奖助学金:

(一)发现所报材料不属实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三)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四)对资助者提出额外要求的。

取消资格追回的奖助学金由资助中心按程序重新评选发放。

 

 

 

 

 

(七)国家助学金

1、奖励对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其中,国家助学金分为3档,一档为3000/年;二档为3700/年;三档为4400/年。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3、资金分配: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生源结构和特殊专业等实行分配。

4、办理流程:每年9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

5、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通过《山东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作为资助重点保障对象,做到应助尽助,全面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原则上应给予最高档国家助学金。

6、评审时间: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人数、生源结构和特殊专业,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7、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及资助档次,在班级内公示1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隐私。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申报材料和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辅导员对所带学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知晓弄虚作假行为且不上报者,取消其当年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

8、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征求意见,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及相关二级学院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收到财政拨款后,及时通过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一类账户。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9、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行为的;

(三)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受助资金,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取消资格追回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在年内重新评选发放。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

1、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的范围

1)、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减免学费只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学校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其它费用。

2、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困难补助

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

2)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

3)父母残疾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当年学费;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有较重疾病正在治疗的学生;

6)有其它特殊原因。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困难补助

1)学习不努力,上学年学习成绩有两科以上(含两科)不及格;

2)上学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3)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4)休学或保留学籍;

5)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勤工助学;

6)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与分配

学校每年从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列入经费预算。其中50%由各二级学院掌握,其余50%由学生工作处(部)掌握。

4、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学生评议,班委会提出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

(2)、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部)对申请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学生的材料及平时表现进行审查,确定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填写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申请表,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手续。

(3)、减免学费的办理时间为每年911月份;困难补助的办理时间由各二级学院确定。

 

 

 

 

(九)服兵役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一、申报对象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

2.退役复学(含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即大学期间入伍,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直招士官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2.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

3.退役士兵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直招士官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标准如下。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补偿代偿和直招军士补偿代偿

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2022124日前

2022124日(含当日)至2023831

202391日(含当日)至2024831

202491日(含当日)后

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本专科生)

每人每年8000

每人每年12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每人每年16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每人每年20000元(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

2.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注:学费指注册学费和每学期学分学费,不含住宿费、书费等其他费用),标准如下。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复学学费减免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

2022124日前

2022124日(含当日)至2023831

202391日(含当日)至2024831

202491日(含当日)后

申请学费减免标准上限(本专科生)

每人每年8000

每人每年12000

每人每年16000

每人每年20000

3.退役士兵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与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不可兼得。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学生登陆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并正反面打印,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学院。负责老师需按学生类别填写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纸质版与电子版),由二级学院汇总上交。

2.申请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学生登陆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正反面打印,连同《退役证书》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学院。负责老师需按学生类别填写附件4或附件5(纸质版与电子版),由二级学院汇总上交纸质版与电子版。

3.申请退役士兵助学金。学生按要求将《退役士兵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退役证复印件提交至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核查无误后汇总上交。

五、申报流程

1.应征入伍补偿代偿申报流程

1)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正反打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

2)学生将《申请表Ⅰ》依次提交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盖章,一份留存学校,一份返还学生用于征兵报名时使用;

3)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将《申请表Ⅰ》原件提交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字盖章,然后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等材料提交至学校。

2.退役复学(入学)学费减免申报流程

1)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正反打印《申请表Ⅱ》,一式两份;

2)学生将《申请表Ⅱ》依次提交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校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

3)将完善的《申请表Ⅱ》原件和《退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交至学校。

3.退役士兵助学金

学生每学期上交《退役士兵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退役证复印件,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留存一份,所在学院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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